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何謂公民電廠?

Writer: Flemming FANG, Yvonne TSENG

Social Media Team: Irina LIN


公民電廠是以公民為參與主體,包含部落、村里、社區等在地性參與,由居 民共識所認定之空間及社群範圍,並依一定程序確認,除以在地居民優先參與或 以地方政府建立平台方式號召公民入股外,亦鼓勵結合利害關係人,透過創新營 運模式,以專業技術協力與設備供應等方式,共同打造再生能源公民電廠。


公民電廠依發起單位、民眾主導性高低、所有權分配以及收益規劃可有多元 組織形態(如:股份有限公司、合作社、非營利組織、社會企業、設有代表人或 管理人之非法人團體等),須符合由民眾參與出資,且收益由參與者分享,或回 饋地方公共服務與公益用途。



-如何參與公民電廠?

公民電廠之型態,依發起主體分為三種類型:


(一) 公民自主發起:

由民眾透過自行出資或對外募資,並委請系統業者協助建置再生能源發電發電設備及後續運維。



(二) 系統營運商或媒合商發起:

引入 ESCO 能源技術服務業精神,由系統營運商 發起負責建置與運維,屋主負責提供屋頂空間,不僅免出資,可收取租金, 並且可以共享售電收益。



(三) 地方政府主導發起:

由地方政府成立區域能源公司,號召公民入股,同時整 合轄區內之再生能源,共同活絡地方綠能產業發展並帶動公民參與。其售電 方式可選擇將所生產電能全額躉售、自發自用或以直、轉供方式供電予用戶。



設立公民電廠的方式

設立公民電廠有兩種方式,可分為兩種方式:


(一) 第三型自用發電設備:

依據「再生能源發電設備設置管理辦法」第 6 條附表,得以自然人、公司、獨資或合夥、機關或公立各級學校、其他法人或經主管機關核准設立、登記或經報備之非法人團體(組織)等身分申請。


(二) 申請再生能源發電業:

依據「再生能源發電業之組織方式」公告,申請人則 是政府機關(構)、法人、獨資或合夥之商業,以及依法組織且設有代表人或管理人之非法人團體(裝置容量為二千瓩以下者)。(電業法第 4 條第 1 項)


結語

2017 年 12 月底,位於苗栗透天厝民宅的「天空一號」屋頂太陽能完成併網, 這是台灣第一個以合作社型態投資集結公民力量所開發的電廠。目前台灣有許多 太陽能發電的公民電廠併網發電,讓村里社區、原住民部落、偏鄉地區的居民參 與或投資,使其享有電力的便利提升生活品質,也可以躉售綠電給台電獲得利潤。 台灣離岸風電的開發需要大量的資金、人力與技術,通常都是大財團或公司與銀 行團公同去投資興建的。


而在德國陸域風力發電機也有以公民電廠方式設立,因 為陸域風機設置的規模不大且風機技術、工程技術都很成熟,台灣也可以採用公 民電廠的模式去開發陸域風電。此外,畜牧業中開發沼氣發電,也可採用公民電 廠的方式讓利益相關者參與投資,以分散風險創造更大的利益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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